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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自律公约
发表时间:【2016/10/13】 浏览次数:【15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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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营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结合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际,经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自律宗旨是:共同遵守,互相监督,合规经营,公平竞争,防范风险,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公约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指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第四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
第二章 自律约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坚持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贯彻执行监管部门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第六条 会员单位应坚持独立审慎经营,建立有效的个人住房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全面防范贷款风险。
第七条 会员单位应做好尽职调查,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认真核实借款人购房行为、贷款行为的真实性。
第八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风险评价与审批管理,建立以现金收入为基础的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风险评价体系,坚持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抵押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抵押登记流程,落实抵押物价值评估和抵押登记手续,确保抵押权合法有效。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贷款发放与支付管理,遵循贷放分离原则,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有序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
本公约所称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干预或者影响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秩序,损害其他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违规或变相降低贷款条件争揽客户的行为;
(二)违反监管部门政策发放贷款的行为;
(三)在信贷业务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四)任何形式的诋毁其他银行商业信誉的行为;
(五)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恶性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遵循成本约束、风险定价等理念,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监管利率底线或价格底线招揽客户,不得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支付不合理费用营销客户。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应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合作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个人住房贷款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个人(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
第十四条 本公约所称支付超出其服务内容的佣金或做出与支付佣金相关的财务安排是指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以支付现金、提供实物或提供劳务等方式作为对价获取中介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以现金、转账或购物卡(券)、储值卡(券)等形式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支付佣金的行为;
(二)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向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支付与所提供的服务明显不对称、纯粹业务介绍的各种费用的行为;
(三)以低于成本价格向中介机构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劳务等行为;
(四)直接或间接向中介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利益关联方提供佣金或其他变相利益行为(如组织旅游等);
(五)利用合作关系,通过支付佣金、减少评估手续费分成等手段,授意高估房地产价格,取得二手房贷款业务等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应以服务客户为宗旨,不断提升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要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损害客户利益,严格遵守保护客户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泄露或者披露客户个人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应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督促员工严格遵守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时制止和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公约执行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及时查证和处理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经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查实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视情况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并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程序做出书面处理决定:
(一)情节轻微的:
1.责令违约单位限期改正;
2.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或涉嫌违规经营或触犯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1.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2.将有关违法违规情况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银行从业人员,会员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会员单位可参照本公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有权组织开展对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有权要求会员单位对本公约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投诉或举报违约行为,任何投诉或举报一经受理,被投诉或举报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
第二十四条 会员单位对于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银行业协会申请纠正。对中国银行业协会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签署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生效后取得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单位,自取得会员资格之日起,视为自愿加入本公约,受本公约约束。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本公约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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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存款业务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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