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陕西省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改进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工作作风,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陕西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工作规划(2020-2022年)》(陕银保监发(2020)6号),参照有关文件制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陕西省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及政策性银行。本规范所指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经监管部门批准,在陕西省境内经营财产险、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经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聘用、委托代理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清廉从业规范
第五条 从业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利益、本单位利益、其他金融机构利益和其他相关方的利益。
第六条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力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等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以其他名义和形式获得管理对象、服务对象、供应商、竞争对手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和好处费,用公款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礼品、优惠待遇(如房屋装修、优先安排子女入学等)以及其他利益或好处。
(二)贪污、挪用、侵占金融机构、客户或其他相关人的资金或财产。
(三)利用、泄露知悉或掌握的国家秘密、内幕信息、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等谋取利益。
(四)接受可能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食宿、旅游、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安排。
(五)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中介费、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包括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参与或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或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进资金掮客、保险欺诈、地下钱庄、洗钱、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涉黑涉恶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七)强令、指使员工违法违规办理业务谋取利益。要求、指使、授意违规聘任或提拔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八)违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九)利用职权操纵、干预信贷、采购等工作谋取利益。
(十)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亲属发放信用资款,向亲属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违反规定提高或降低利率,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违反规定对亲属简化审批程序、泄露商业秘密等。
(十一)妨碍涉及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十二)其他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从业人员不得与其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所属客户存在下列等行为:
(一)违规借用客户资金或借资金给客户使用。
(二)与客户发生非正常资金往来。
(三)组织、参与或介绍民间融资。
(四)在企业参股、分红或收受干股。
(五)向客户借用房产、车辆等大额资产。
(六)要求客户报销应由从业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开支。
(七)其他违反本单位与客户往来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下列等营利性活动:
(一)个人经商办企业、伙同他人经商办企以及假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竞争对手的单位兼职或享有经济利益。
第九条 从业人员在国家和公共财物管理使用中不得出现下列等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三)用公款进行大吃大喝、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议活动摆花草、铺迎宾地毯、讲排场等。
(四)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五)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超标住宿、用餐、交通出行以及公车私用等。
(六)非法占有国家和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和公共财物。
(七)私存私放公款,建立“小金库”。
(八)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共财物管理使用的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等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违反拟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规定,简化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三)在拟任人员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牟利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悉知的操作规范、业务流程等信息。
(二)以任何方式泄露所掌握的技术信息、数据库、系统口令等数据信息。
(三)以任何方式出售或泄露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客户身份信息、客户资金信息、客户分析结果等客户信息。
(四)以任何方式泄露其他涉及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信息。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监管干部、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著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对无法拒收的礼品,从业人员应按照本单位的规定及时上缴有关部门。
第三章 清廉从业管理
第十四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清正廉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清廉从业的各项规定,始终保持廉洁的工作作风。
第十五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清廉从业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从业人员招聘、特别是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招聘以及任职考察程序中,应重点考察是否有违反清廉从业相关规定的记录。
第十七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反清廉从业规定的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
第十八条 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清廉从业相关规定的从业人员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追究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与本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离职人员或退休人员,如被发现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存在违反清廉从业相关规定的行为的,仍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视情况移交相关部门或组织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陕西省银行业协会、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陕西省银行业协会、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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