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咸阳市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Xianyang 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XYB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咸阳市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咸阳监管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咸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按照咸阳市民政局和咸阳银保监分局党委要求,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协会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协会各项工作开展提供纪律和作风保证。
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在国家对银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配合监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银行业服务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能力。
第五条 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咸阳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银行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受上级银行业协会委托,组织银行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组织的有关辖内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与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反映银行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业务主管单位等部门落实金融方针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辖内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交流与协作;
(四)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沟通了解,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沟通了解,培育积极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三)关注银行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金融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银行服务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
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一节 会 籍
第十二条 协会由单位会员构成。
经监督部门批准,在辖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均可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银行业相应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按期缴纳会费以及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五条 协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协会网站公示七日无异议,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会员证书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向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协会职务。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上一届理事会最后一次会议产生的会员大会主席团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应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每届二至三年,由会员单位派代表参加。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咸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行使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协会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理事在协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理事的,会员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其继任负责人可直接接任协会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八)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九)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一)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根据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七条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三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遵守协会章程情况、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可由会员单位财务、内审部门负责人等担任,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节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专职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可连选连任,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换届领导小组提名,也可由三名以上理事提名,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协会监事长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换届领导小组提名,也可由三名以上理事提名,通过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设秘书长一名,为协会常设专职职位,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每届任期二至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秘书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或换届领导小组提名,也可以由会长、专职副会长、两名以上副会长或三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登记。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副秘书长若干名,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大会汇报工作;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而提前离任的,一般由该会员单位接任领导继任会长职务到任职期满。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和推动协会党建工作;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组织研究当地银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四)组织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
(五)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六)根据制度规定,对协会管理和决策的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决定;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聘任各委员会专职人员;
(四)根据专职副会长授权,签发协会日常文件;
(五)根据制度规定,对秘书处管理和决策的日常事项、日常人事任免、日常资金使用进行审核决定;
(六)处理秘书处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二条 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与秘书处
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业委员会或部门。会员单位可以根据性质或需要,成为不同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专业领域的发展事项由专业委员会研究,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会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专业领域发展的职权。专业委员会日常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其需要落实的事项交由秘书处办理。
第四十五条 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应建立健全党建制度、劳资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秘书处应制定人、财、物等各项管理办法,细化各种办事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理顺工作机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不得被任何单位、个人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咸阳市民政局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协会举办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咸阳市民政局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协会经咸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咸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咸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