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咸阳市银行业协会是由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辖内银行业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的银行业自律性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咸阳市、杨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辖内。本会英文名称: XIANYANG BANGKING ASSOCIATION ,缩写:XYB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 。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咸阳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咸阳市民政局的行业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的主管机关为咸阳银监分局。
本会接受咸阳银监分局的日常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陕西省咸阳市民生东路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地区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受上级银行业协会委托,组织银行业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六)对涉嫌银行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三、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四、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和咸阳银监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凡经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辖区内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受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申请加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按期缴纳会费以及申请人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第十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同意后,会长或副会长签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
会员证书应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维护协会合法利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咨询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负责人出席。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人(理事、监事)或单位地址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15 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五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拒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并报经会长或副会长同意后,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自愿退会;
(二)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单位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会员理事、监事;
(五)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六)审议决定协会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项;
(七)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
(二)在银行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咸阳银监分局派员指导协会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向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非会员理事由咸阳银监分局推荐,并由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决定。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其中设:会长1名、专职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咸阳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咸阳市民政局备案登记。
会长、副会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由非会员理事担任。
理事原则任期一届,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继任,并由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三)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等情况的会员进行处分;
(四)审议和决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由秘书处执行;
(五)审议和决定协会年度财务预算,并由秘书处执行;
(六)提出修改协会章程的议案;
(七)决定非会员理事;
(八)选举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九)审议会员入会费和年会费的交纳标准。
(十)拟订、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一)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二)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和秘书处内设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协会内部的重要管理制度;
(十四)拟定协会解散、终止的方案;
(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不定期召开。同时经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或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担任,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职副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任命协会内设部门负责人;
(三)负责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
(四)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领导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由秘书处提出意见,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采取会员单位轮换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会员单位派驻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和福利待遇,工作届满由协会秘书处出具工作鉴定。
外聘人员根据工需要,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主管单位和专职副会长同意后招聘。
第三十三条 咸阳银监分局派员指导协会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向会员大会负责。会员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非会员监事由咸阳银监分局推荐,并由会员大会授权监事会决定。
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咸阳银监分局审查同意后报咸阳市民政局备案登记。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担任,副监事长由非会员监事担任
监事原则任期一届,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新任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继任,并由会员大会授权监事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非会员监事;
(三)选举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工作;
(五)监督会费收缴和财务预算、决算执行情况;
(六)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和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
(七)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
(八)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可委托秘书处办理;
(九)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三十六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主持监事会工作;
(四)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并具体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咸阳银监分局派员指导监事会会议。
第五章 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财务执行国家《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做到行为合法、规范,记录准确、完整,能够全面反映协会各项财务和资产管理状况。
第三十九条 协会财务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预算管理制度。根据实际工作和发展需要,按年编制财务预算,做到预算收支基本平衡。若遇预算执行出现较大偏离时,协会秘书处应及时报请理事会审议,调整预算方案。
第四十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的捐赠和资助;
(三)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或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项获取的收入等;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会费管理本着“取之会员、用之会员、合理分摊,保证运转”的原则征收,由入会费和年会费两部分组成。
(一)入会费。新入会员统一按1万元缴纳入会费用。
(二)年会费。按照上年末会员单位资产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一计征,最高20万元、最低1万元。
(三)专项费用。对协会组织的各类大型活动、大宗固定资产购置等超越正常预算承受能力的费用支出,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议案报经理事会研究批准,另行专项收取,一事一收,合理分摊,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 协会可开展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咨询、培训等有偿服务;可代表银行业进行公益捐助、赞助等履行社会职能的活动;可代表银行业开展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协会应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补助标准由秘书处提出意见,专职副会长召集秘书处会议决定;外聘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协会财务审批。由理事会授权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在财务预算内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责由财务制度规定。
第四十七条 协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审批人执行财经纪律情况,接受监事会和主管单位咸阳银监分局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会员大会表决修改的章程,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置
第五十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咸阳银监分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咸阳银监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咸阳银监分局和民政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三条 协会经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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