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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宣传月典型事例
发表时间:【2021/9/30】    浏览次数:【826】次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营造清朗金融网络环境。现将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典型事例汇编如下:

事例一:交通银行

1、例简介

2021年9月15日上午9时左右,XX银行大厅走进一名十七八岁的年轻客户Z女士,到网点柜台办理开立借记卡密码挂失业务。工作人员在核实客户使用卡片的情况时,了解到客户的借记卡为批量办理的高校学资卡,Z女士今年7月份即将大学毕业,最近半年都在准备论文,时间比较充足,想在业余时间赚点零用钱,减轻家庭负担,但是这张银行卡长时间没用,密码忘记了。工作人员进一步询问其赚钱渠道时,客户表示在淘宝买东西就可以赚钱,自己的同学就有这样赚钱的。银行工作人员联想“一行两会一办”组织的金融知识宣传月活动,立马意识到这是一起缺乏防范金融诈骗知识,被骗“刷单”风险事件,立即上报营运主管。营运主管和经办人员耐心对客户进行劝阻,并将“刷单”的危害进行通俗易懂的讲解,Z女士听后感到非常后怕,也很同意银行人员的观点,表示回学校后也会劝阻自己的同学,正常使用银行卡,避免给社会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例分析

部分客户对“刷单”的危害认识不足,组织身边人集体开户“刷单”,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甚至被诈骗,损害自身征信记录和资金。若银行在开户时不认真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未做好客户风险提示,客户账户易因涉及不法活动而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被诈骗,将会引发银行声誉风险。

目前,不法分子利用账户用于注册下载应用软件刷单,为诈骗、赌博、贪腐等各类犯罪转移赃款,个人账户疑似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的风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我国金融秩序。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断卡”行动的打击力度,银行按照《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加大了对个人账户的开户及交易审核,进一步加强了个人涉案账户管理工作,防范账户风险,确保“断卡”行动各项防控制度落实落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文件要求,银行除了加大对新增支付账户开户审核,还需要开展存量支付账户的核实,系统性、常态化的开展存量账户风险排查。重点关注“一人多卡”、两次以上挂失补卡、存在异常交易特征等异常账户,并定期分批次组织营业网点开展排查。在排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通过电话或上门核实、加强监测、提高对账频率等方式全面排查,若仍存在风险的,应审慎开通非柜面业务并采取适当控制措施。

3、事例启示

(1)从源头抓起,银行要加大公众金融知识普及力度。通过多种方式渠道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在客户办理业务时多和客户沟通,并向客户多宣传电信诈骗的风险案例,宣传替人刷单的危害,提高警惕,提升客户的风险防范和法律意识。从而提高公众信息保护意识,维护自身资金安全。

(2)从重点人员抓起,有重点的加大宣传力度。重点对在校学生、农民工、老年人等群体开展针对性宣传。通过厅堂张贴通告,广泛宣传买卖账户典型案例,明确告知客户出租、出借、出售账户的严重后果,发挥惩戒的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社会公众反诈反赌和依法使用账户的法律意识。

(3)从不法行为抓起,及时熟知各类诈骗手段。部分对于电信诈骗风险意识薄弱的大学生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刷单赚钱”存在一定的诱惑性,随意相信轻松赚钱一说,损害了自身利益,还会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利用工具,害人害己。

(4)从银行从业人员抓起,强化临柜人员风险培训。在遇到客户转账、咨询贷款业务的异常行为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及时劝阻制止客户,有效防范外部风险,为客户的资金安全保驾护航。

事例二:武功联社

1事例简介

2021年9月14日XX联社深入村组宣传讲解金融知识时,一位看上去敦厚老实的中年男子踌躇不前,面露难色,看到此情,工作人员主动上前打招呼询问是否需要咨询帮助,该男子把工作人员叫到一旁道出实情,原来,该男子同村的好友近日经常来家中做客,并试图暂借其银行卡,声称他需要资金周转,但因家庭矛盾,他的银行卡不在身边,想要借用其银行卡。该男子左右为难,多年好友不好意思将其拒绝,但内心有不想将银行卡出借,正不知该如何是好。

听到此事后,银行工作人员立即提醒该男子一定不要将其银行卡出借给他人,我国的银行卡都是实名制的,每张银行卡都是移动的信息库,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非法活动,将会给您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不管是出于义气、碍于情面,还是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一旦出现问题,轻则被追究民事责任,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

2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
         (1)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的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不得出租、出借、出卖给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凡是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都将依法受到打击处理。
         (2)非法出租、出售、出借、购买银行账户(卡)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3)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4)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及相关组织,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5)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文件规定)。

3例启示:

1)出借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2)出借银行账户存在诸多风险,出借账户产生的后果均由出借人承担;

3)加强对个人账户的管理,核实账户的真实性以及用途是银行履行反洗钱工作“第一道防线”的重要职责。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定,加强对账户的全流程管控,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账户开立环节真实性审核管理,对客户身份信息、开户用途等的审核,同时要防止消费者将账户被出租或出售用于洗钱活动。

事例三:农银人寿咸阳中支

        1、事例简介

客户康先生于2019年7月31日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医疗及住院费用医疗保险。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身体真实状况,保险正常承保。2021年7月6日康先生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期”住院治疗,出院后向XX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因该保单承保未满两年,且短期内出险,XX保险公司对该保单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客户康先生于2017年11月14日、22日先后在两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且病历明确诊断有“慢性肾功能衰竭”病史,本次理赔结论为拒赔退费。

2、事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事例启示

消费者在投保时,对保险代理人的询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职业、财务情况、既往就诊情况等应如实告知。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影响保险公司做出承保决定或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消费者在投保时存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保单生效后,可联系保单服务人员或携带相关资料及证件直接到保险公司柜面办理相关增补告知手续,避免出险后因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导致无法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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